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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020-11-06  来源:广西住房城乡建设厅网   阅读: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征求广西壮族自治区
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桂建便函〔2017〕314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筑钢结构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桂政办发〔2016〕134号)和《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等十二部门关于印发大力推广装配式建筑促进我区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桂建管〔2016〕64号)精神,推动装配式建筑发展,我厅起草了《广西壮族自治区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发送给你们征求意见。请各单位自行登录广西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http://www.gxcic.net)下载相关文本,认真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研究讨论,于2017年6月8日前将修改意见(纸质版和电子版)反馈至我厅装配式建筑推广领导小组办公室,逾期不反馈意见视为无意见。

联系方式: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装配式建筑推广领导小组办公室
地  址:南宁市金湖北路58号广西建设大厦2412室
邮  编:530028
电  话:0771—2260365
邮  箱:gxzjtzpb@126.com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5月26日

附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桂发〔2016〕18号)以及《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等十二部门关于大力推广装配式建筑促进我区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的指导意见》(桂建管〔2016〕64号)等有关文件精神,规范管理自治区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以下简称“示范项目”)是指:按照国家和广西有关法规政策和技术标准规定,采用以标准化设计、工厂化生产、装配化施工、成品化装修、信息化管理为特征建造,施工技术成熟先进,能够广泛使用广西产业基地生产的梁、板、楼梯等部品构件,对基地的发展有助推作用,切实发挥示范引领和带动作用的装配式建筑工程项目。
第三条  示范项目的申请、评审、认定、发布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示范项目优先享受住房城乡建设部和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相关支持政策。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示范项目的统一组织和管理工作。日常管理工作委托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二章    申请

第五条  申请示范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向当地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六条  建设单位申请示范项目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
(二)属于在建或拟建工程项目;
(三)项目应满足《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的要求;
(四)项目梁、板、楼梯等部品构件选用广西本地产业基地产品;
(五)其他应具备的条件。
第七条  申请示范项目的建设单位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 广西壮族自治区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申请表(详见附件);
(二)申请单位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
(三)申请项目施工许可证和初步设计审查批复文件;
(四)申请项目施工图深化设计文件;
(五)施工方案;
(六)其他应提供的材料。

第三章  评审和认定

第八条  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评审专家委员会,对建设单位申请的示范项目进行评审。
第九条  评审专家委员会一般由5-7名专家组成,应根据申请项目类型选择装配式建筑设计、部品部件生产、施工、监理、科技研发和管理等相关领域的专家,专家原则上从自治区装配式建筑专家库中抽取。专家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人,由主任委员主持评审工作。专家委员会应客观、公正,遵循回避原则,并对评审结果负责。
第十条  示范项目评审内容主要包括:申请条件、申请资料的完整性和合法性、施工图深化设计技术审查、装配率及装配式建筑评价等级、本地部品构件选用情况等。
第十一条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委托厅装配式建筑推广领导小组办公室复核各设区市推荐的示范项目和申请材料,组织专家和有关管理部门对推荐的示范项目进行现场核查。对复核结果符合要求的示范项目,在广西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上进行为期5天的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认定后公布示范项目名单。对不符合要求的示范项目不予认定。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制定示范项目专项施工方案,并严格按图施工,及时总结经验,向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和所在地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送项目进展情况。
第十三条  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示范项目的监督管理,定期组织检查和考核。
第十四条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对示范项目的施工质量安全和进度计划安排的完成情况等进行抽查,通报抽查结果。
第十五条  对存在质量安全隐患和进度严重滞后的示范项目,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商当地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在规定整改期限内仍不能达到要求的,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撤销示范项目认定。
第十六条  对在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工作取得显著成效,促进产业基地协调发展,示范带动效果突出的示范项目,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将优先推荐申请自治区级和国家级相关奖项和荣誉。
第十七条  示范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将取消其相关资格和优惠政策:
(一)未按规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
(二)未按施工图深化设计文件实施,且未经批准擅自作出重大工程变更;
(三)未选用广西产业基地生产的部品构件;
(四)发生质量安全事故;
(五)提供虚假资料,骗取优惠政策;
(六)其他不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规定的情况。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装配式建筑推广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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