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绿色建筑等级目标上,要求市、县和乡镇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新建民用建筑(农村自建住宅除外)应当按照最低等级绿色建筑标准以上进行建设。单体建筑面积三千平方米以上的政府投资或者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公共建筑以及其他大型公共建筑应当按照高于最低等级绿色建筑标准一级以上进行建设。鼓励其他民用建筑按照高于最低等级绿色建筑标准一级以上进行建设。设区的市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执行更高的绿色建筑标准。
在可再生能源应用上,《征求意见稿》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扶持在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中采用太阳能、空气能(应用于生活热水系统)、浅层地能等可再生能源。市、县和乡镇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具备可再生能源利用条件的下列建筑应当至少应用一种可再生能源:
(一)建筑面积一万平方米以上使用中央空调的公共建筑和机关办公建筑;
(二)集中提供热水的宾馆、酒店、医院、学校及企业职工集体宿舍建筑;
(三)总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以及十二层以下的住宅建筑;
(四)建筑面积五万平方米以上的建筑群。
太阳能热水系统、光伏发电系统等可再生能源利用设施应当与建筑主体一体化设计、施工和验收,与建筑外观、形态相协调。
在农民自建住宅上,鼓励农村民用建筑因地制宜,就地取材,采用乡土材料和传 统工艺,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节能门窗、环保装修材料、节水器具和装配式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光伏发电系统等材料和技术。
在装配式建筑应用上,《征求意见稿》提出了促进和激励措施,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新型建筑工业化基地建设,推广装配式建筑。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绿色建筑专项规划和本自治区有关规定,确定一定比例的民用建筑选用装配式建筑技术进行建设。装配式建筑项目应当优先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建设,建立预 制部品部件全过程质量追溯体系。
对建设、购买、运营绿色建筑或者对既有民用建筑进行绿色改造的,《征求意见稿》明确实行下列激励措施:
(一)因采取墙体隔热、保温、防潮、遮阳、隔声降噪等绿色建筑技术措施增加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核算和不动产登记的建筑面积;
(二)绿色建筑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的研发费用,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三)采用装配式方式建造绿色建筑的,其满足装配式建筑要求部分的建筑面积可以按照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比例不计入容积率核算;
(四)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高于最低等级的绿色建筑自住住房的,贷款额度可以按照不超过地方规定的比例上浮;
(五)采用最高等级标准建设或者采用装配式商品房全装修方式建造的项目,可以在各类建筑工程奖项的评审中优先推荐。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财政、自然资源、金融、税务等主管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前款激励措施。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绿色建筑发展条例》(征求意见稿)全文.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