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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支持广西新型装配式建筑材料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
2020-09-23  来源:广西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  阅读:


关于支持广西新型装配式建筑材料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了深入实施制造强国战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建材行业转型升级、绿色发展,推动我区建筑工业化、现代化进程,现提出如下措施。

一、主要目标

(一)技术目标。积极推广预制外墙、预制内墙、节能门窗、新型建筑陶瓷、保温体系一体化预制技术以及厨卫一体化、可再生能源一体化等先进适用技术;大力推广采用计算机辅助制造(CAM)及在线检测监控;应用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实现设计、生产、运输、施工等专业协调和信息共享;鼓励企业引进工业4.0,建设智慧工厂,推广智能化管理方式,加大机器人的使用力度,促进智能制造在广西新型装配式建筑材料领域大力发展。到2020年,培育6家智能制造企业和数字工厂;到2025年培育15家智能制造企业和数字工厂。试点城市全面应用装配式建筑。力争用10年左右的时间,使全区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30%。

(二)布局目标。根据主体功能区规划,以需求为导向,因地制宜、以服务半径适中、优势互补,区域协调为原则,在经济合理区域范围内,布局建设南宁、柳州市以装配式混凝土部品部件、装配式装修材料、装配式墙体材料、钢结构部品部件等为主的综合型生产基地;布局建设玉林市以装配式混凝土部品部件、钢结构部品部件和装饰装修材料为主的综合型生产基地,布局建设桂林市成为装配式混凝土部品部件专业型生产基地,布局建设梧州市成为装配式钢结构部品部件、装配式建筑装饰装修材料专业型生产基地,布局建设贺州市成为装配式建筑墙体材料及装饰装修材料等为主的综合型生产基地,布局建设防城港市成为装配式钢结构部品部件专业型生产基地。

(三)培育龙头企业目标。大力培植骨干企业,筛选一批成长型企业,在政策、资金、服务上进行重点扶持,力争到2025年,培育3家具备多项部品部件生产的核心技术和知名品牌、提供“全生命周期”服务、年产值超10亿元的领军型龙头企业,20家以上年产值超亿元的骨干企业。

二、发展路径

(一)培育壮大新型装配式建筑材料产业。加快培育一批拥有自主品牌、掌握核心技术、专业配套、管理规范、引领作用强的龙头企业;以广西建工集团、华润集团、柳钢集团等企业为龙头,引导和扶持我区有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和建材、钢材生产企业向创新驱动、智能制造、节能环保和绿色环保的新型装配式建筑材料生产企业转型升级;鼓励区外技术先进、经验成熟的装配式建筑材料生产企业到我区投资或合作建厂;鼓励科研、开发、设计、生产、施工、物流、运营维护等单位组成产业联盟,向产业链上下游延伸,整合资源,实现融合互动发展;积极推进在建装配式部品部件等项目产能释放,尽快形成规模。推动形成一批设计、施工、部品部件生产规模化企业、具备现代化装配式建造技术水平的工程总承包企业。力争到2025年,装配式混凝土部品部件产能规模达到350万立方米,钢结构部品部件100万吨、内装饰材料125万平方米,满足我区新建公共建筑、工业建筑、有偿住宅和市政基础设施、第三产业等装配式建筑的需要。

(二)加强标准化建设。逐步建立完善我区装配式建筑标准规范体系。组建广西装配式建筑专家委员会,编制完善我区装配式混凝土结构、装配式钢结构等部品部件设计规范、生产技术、产品检测、产品性能评定和质量验收等标准,以及生产人员上岗资格认证标准,编制标准图集、通用技术导则、指南和手册。支持有关行业协会和企业参与地方标准编制,鼓励编制企业内部标准、社会组织的团体标准,促进关键技术和成套技术研究成果转化为标准规范。

(三)严格行业准入。按照集中布局、集聚发展和绿色发展的原则,新建新型装配式建筑材料项目原则上要进入自治区规划的生产基地内,否则不予办理项目备案和用地等手续。各地和各有关部门对新建和改扩建的新型装配式建筑材料生产项目要严格执行行业准入标准:装配式混凝土部品部件项目产能规模不低于10万立方米/年;装配式钢结构部品部件项目产能规模不低于10万吨/年;装配式建筑装饰装修材料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达到3000万元以上,且要求采用低能耗制造工艺和无污染环境的生产技术,在产品配制或生产过程中不得使用甲醛、卤化物溶剂或芳香族碳氢化合物等室内排放检测不合格产品;智能化家居项目要求企业年产值达到5000万元以上,具有较为全面的软件开发技术、从事智能家居一种或多种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技术服务。

(四)强化监督检查。积极探索行政监管和行业自律相结合的管理模式,强化部品部件生产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管理。自治区、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部门应加强新型装配式建筑材料生产环节的监督检查,通过采取飞行检查和进厂抽检的方式,加强对工厂生产环节涉及的原材料、生产设备、人员操作、构配件和成品构件、制度配置及管理的监督检查力度。鼓励建设单位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实行驻厂监造制度。支持行业协会协同开展质保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实行部品部件生产企业登记管理制度,实现部品部件产品来源可追溯、去向可查证、责任可追究的质保追溯体系,并将相关信息向社会公示。

三、政策措施

(一)以规划推动产业发展。根据国家和自治区装配式建筑发展的目标和要求,我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将装配式建筑推广应用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明确发展装配式建筑的目标任务和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的比例等相关要求,以提高新增建筑中装配式建筑的比重来推动产业发展。组织编制和实施装配式建筑发展中长期专项规划、年度装配式建筑发展计划,为我区新型装配式建筑材料的发展提供支撑和保障。

加快编制装配式建筑“十四五”发展规划,并依据装配式建筑“十四五”发展规划编制装配式建筑材料发展专项规划,合理布局生产基地。结合规划的编制,建立和完善重大项目库,推动纳入规划的重大项目实施,对纳入规划的重大项目要优先列入年度统筹推进计划,优先保障规划选址、土地供应和融资安排。成立装配式建筑专家委员会,逐步建立完善装配式建筑标准规范体系。〔牵头单位: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单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等〕

(二)加强用地政策支持。各级自然资源部门要优先支持新型装配式建筑材料生产基地和项目用地,对列入年度重大项目投资计划的优先安排用地指标。符合条件的重大装配式建筑材料生产项目列入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重大项目计划,从自治区预留的土地指标中优先安排新增建设用地指标。装配式建筑项目应在土地出让公告中予以明确,并将预制装配率等内容列入土地出让条件。

新型装配式建筑材料工业项目附属仓储用地出让底价可参照所在地区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列入自治区新型装配式建筑材料生产基地建设规划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及其附属仓储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70%执行。鼓励各地以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多种方式向新型装配式建筑材料企业供应土地,降低企业的用地成本。(牵头单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各市人民政府,配合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住房城乡建设厅)

(三)减轻企业税费负担。认真落实国家和自治区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继续落实好深化增值税改革、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加大研究费用加计扣除、降低社保费率和支持自由贸易试验区、北部湾经济区、珠江-西江经济带政策发展等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确保装配式建筑材料企业“应享尽享”,支持新型装配式建筑材料产业发展。

要加强税收执法督察和相关工作的督导,对落实政策打折扣、不作为、乱作为的单位和个人要严格追究责任,确保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落到实处,充分释放政策红利,减轻企业税费负担。(牵头单位:广西税务局,配合单位:自治区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审计厅)

(四)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大财政资金的支持力度,统筹用好各类专项资金,支持新型装配式建筑材料产业发展。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等相关部门要加强相关专项资金的统筹,形成资金使用合力,按照各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的有关规定,对纳入生产基地建设规划、符合条件的新型装配式建筑材料生产企业和项目给予优先支持。积极探索融资担保、保险补偿等市场化支持方式,综合利用贷款贴息、奖励、工业新兴产业融资担保基金支持和无偿资助的手段,建立多元化、多渠道的投入体系,鼓励和引导多种资金来源共同支持新型装配式建筑材料产业发展。〔牵头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住房城乡建设厅、自治区财政厅,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单位:各有关单位〕

四、有关要求

全区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出台具体细化落实的措施,健全工作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和时间要求,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要将贯彻落实情况及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自治区将就贯彻落实情况适时组织开展监督检查。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各级各有关部门贯彻落实的情况将及时进行通报,对落实工作抓得好的进行表彰鼓励,对措施不得力、工作不落实的要督促整改。

五、附则

(一)本措施所称新型装配式建筑材料,是指经过工业生产,应用于装配式建筑,且品质优良、节能环保、功能良好的专用材料,包括运用现代化的工业生产技术生产出来的混凝土部品部件、钢结构部品部件、金属制品部品部件和木结构部件、外挂墙板、预制板、叠合梁、预制楼梯、预制内墙、轻质隔墙板、叠合楼板、集成化橱柜、卫浴、门窗幕墙、一体化装修材料、智能化家居、建筑管件管材、防水材料、建筑的系统设备及配套部品等适用于装配式建筑及其装饰装修的新型建材产品。

(二)本措施所称装配式建筑,是指结构系统、外围护系统、设备与管线系统、内装系统的主要部分由预制部品部件集成的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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