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
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要点(试行)
(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我区新建装配式混凝土建筑的施工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标准规范,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桂建质〔2014〕3号)、《关于大力推广装配式建筑促进我区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的指导意见》(桂建管〔2016〕64号)等装配式建筑相关规范性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要点。
本要点所称预制混凝土构件是指通过机械化设备及模具预先生产制作的钢筋混凝土构件(以下简称“预制构件”)。本要点所称装配式混凝土建筑是指建筑的结构系统由混凝土部件(预制构件)构成的装配式建筑。
一、施工准备阶段质量安全管理工作要点
装配式混凝土建筑施工除了要遵循一般建筑工程的建设要求外,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主体还应针对装配式混凝土建筑的工程特点建立完善的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和工作机制,认真履行各自的质量安全管理职责。
(一)建设单位职责。
⒈ 建设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将装配式混凝土建筑施工图设计文件送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后方可使用。施工过程中,当施工图设计文件有涉及与结构安全、重要使用功能、节能相关的变更时,需送原审查机构重新审查。
⒉ 建设单位应对监理单位的驻厂监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⒊ 建设单位应主导使用BIM技术支撑装配式建筑设计-生产-施工一体化建造,实现全专业、全过程的信息化、精细化管理。
(二)设计单位职责。
⒈ 施工图设计文件应明确装配式建筑的结构类型、预制装配率、预制构件部位、预制构件种类、预制构件之间和预制构件与现浇构件之间的构造做法、预制构件的结构性能检验要求以及装配率等。
⒉ 设计单位应配合施工单位及预制构件制作单位充分考虑构件吊点、塔吊和施工机械附墙预埋件、脚手架拉结等因素,以方便构件制作及后续施工。
⒊ 设计单位应在工程设计中应用BIM技术。
⒋ 设计单位应当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对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进行的技术交底。
(三)施工单位职责。
⒈ 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及时组织编制装配式混凝土建筑施工的质量安全专项方案,专项方案应经项目负责人审核,经施工单位质量安全部门负责人审批。专项方案包括质量控制措施和安全控制措施两大部分内容。质量控制措施应包括构件进场检查、吊装、定位校准、节点连接、防水、混凝土现浇、机具设备配置、首件样板验收、全过程的成品保护措施等方面的要求;安全控制措施应包括预制构件堆放、驳运及吊装、高处作业的安全防护、作业辅助设施的搭设、预制构件安装的临时支撑体系的搭设等方面的要求。当施工条件有变化时,应及时调整质量安全专项方案。
⒉ 施工单位应针对交叉施工的环节,协调督促各分包单位相互配合,有效落实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方案的各项内容。
⒊ 施工单位应建立装配式建筑工人技能培训制度,组织装配式建筑工人进行专项培训,并有相应的培训记录;作业人员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从事装配式建筑施工。
⒋ 施工单位应指定专人对现场调运作业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预制构件安装人员进行统一管理并建立名册。
⒌ 施工单位应采用BIM技术,以达到工序、工艺、设施设备符合质量安全的相关要求。
(四)监理单位职责。
⒈ 监理单位应严格审查施工专项方案的审批和专家论证情况,并根据专项方案编制可操作性的监理实施细则,明确监理的关键环节、关键部位及旁站巡视等要求,关键环节和关键部位旁站需留存影像资料。当施工条件有变化时,应及时调整监理实施细则。
⒉ 监理单位应在方案中明确平行检验的内容。
二、施工过程质量管理工作要点
(一)建设各方责任主体要按照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桂建管〔2011〕8号)要求落实质量安全管理责任,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要求严格落实验收责任。
(二)预制构件的生产应符合《装配式混凝土结构预制构件制作与验收规程》(DBJ/T45-044)和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我区装配式建筑预制混凝土结构构件生产与验收管理的通知》(桂建发〔2020〕 号)规定;装配式混凝土建筑施工应符合《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技术规程》(DBJ/T45-045)规定,施工质量应符合《装配式混凝土结构施工质量验收规程》(DBJ/T45-046的规定。
(三)建设单位应做好以下工作:
⒈ 建设单位应做好设计、施工、监理、构件生产单位等参建各方在施工进度及工作配合上的综合管理协调工作。
⒉ 当专业验收规范对工程中的验收项目未作出相应规定时,建设单位应组织监理、设计、施工等相关单位制定专项验收要求。涉及安全、节能、环境保护等项目的专项验收要求建设单位应组织专家论证。
⒊ 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对首个施工段预制构件安装后进行验收,并形成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后续施工。
(四)设计单位应做好现场服务,并指派专人作为现场服务负责人。对有涉及与结构安全、使用功能相关的重要变更时,设计单位应严格把关,并提醒建设单位将设计修改文件送原审查机构审查。当预制构件生产和现场施工有需求时,设计单位应及时给予技术支持。
(五)施工单位应做好以下工作:
⒈ 施工单位应在施工前制定样板引路实施方案,明确样板制作内容、实施样板引路的措施等;应在施工现场设置样板区,针对装配式混凝土建筑中的连接、防水、抗渗、抗震等部位制作样板。施工单位应以样板为标准向作业队组进行实体质量控制交底。
⒉ 预制构件进场验收时,施工单位应检查预制构件制作单位是否提供了完整的质量合格证明文件。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应包含以下内容:构件编码清单、构件生产日期、构件养护开始日期、构件混凝土强度等级、出厂检验人员、出厂日期、制作原材料检验报告编号。
⒊ 施工单位应加强套筒灌浆连接质量控制。在灌浆前应制定专项施工方案,并在施工专职检验人员及监理人员的见证下,模拟施工条件制作平行试件,进行抗拉强度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灌浆施工。灌浆操作全过程应由施工专职检验人员及监理人员负责现场监督,留存灌浆施工检查记录。灌浆施工检查记录应经灌浆作业人员、施工专职检验人员及监理人员共同签字确认。
⒋ 对吊装预制结构构件的节点连接、注浆作业实行视频影像管理,影像资料必须齐全、完整,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各自存档。
(六)监理单位应做好以下工作:
⒈ 监理单位实施驻厂监理时,应切实履行相关监理职责,参与原材料验收、隐蔽工程验收、检验批验收和检验检测。
⒉ 监理单位应对下列施工环节旁站监理:
(1)预制构件的结构性能检验;
(2)吊装预制构件节点连接;
(3)注浆作业;
(4)混凝土浇筑。
三、施工过程安全管理工作要点
(一)施工单位应做好以下工作:
⒈ 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及对于采取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新技术的装配式建筑专用的施工操作平台、高处临边作业的防护设施、外墙专用安全防护脚手架和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的附着装置等,当无国家、行业、地方标准时,应制定专项施工方案。超过一定规模的专项施工方案应按规定通过专家论证。专项施工方案经专家论证后,还需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审批后方可实施。
⒉ 吊装、运输工况下使用的自制、改制、修复和购置的非标吊架、吊索、卡具和撑杆,应按国家现行相关标准有关规定进行设计验算或试验检验,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批后方可投入使用。
⒊ 应在“广西建筑起重机械信息管理平台”上如实登记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拆卸和操作人员,严格执行起重机械设备维修保养制度并上传维修保养信息。
⒋ 应对从事预制构件吊装作业及相关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与交底,明确预制构件进场、卸车、存放、吊装、就位各环节的作业风险,并制定防止危险情况的处理措施。
⒌ 预制构件卸车后,应将构件按编码或按使用顺序,合理有序存放于构件存放场地,并应设置临时固定措施或采用专用插放支架存放。
⒍ 安装作业开始前,应对安装作业区进行围护并做出明显的标识,拉警戒线,并派专人看管,严禁与安装作业无关的人员进入。
⒎ 吊机吊装区域内,非作业人员严禁进入;吊装预制构件时,构件下方严禁站人;吊装预制构件就位固定后方可脱钩。
⒏ 预制外墙板吊装时,操作人员应站在楼层内,佩戴穿芯自锁保险带并与楼面内预埋件(点)扣牢。
⒐ 操作架的提升应一次到位,不得随意中断。
(二)监理单位应做好以下工作:
⒈ 监理单位应对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外墙专用安全防护脚手架安装与拆除的施工环节旁站监理。
⒉ 现场监理日常旁站巡视重点应包括起重吊装设备的维修保养情况、施工单位吊装前的准备工作、吊装过程中的管理人员到岗情况、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情况、吊装监管人员到岗履职情况、临边作业的防护措施及相关辅助设施方案的实施情况等。
四、监督工作要点
(一)各地监督机构应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桂建质〔2014〕3号)要求,针对装配式混凝土建筑的特殊性,制定监督工作方案,并应重点开展以下工作:
⒈ 对项目管理人员到位履职情况进行抽查。
⒉ 对重要预制构件、浆料、套筒进场验收记录及其质量证明文件进行抽查和监督抽测。
⒊ 对涉及工程结构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部位进行抽查,如重要预制构件连接、外围护结构接缝防水等。
⒋ 对重要工序进行抽查,如注浆作业和吊装作业等。
⒌ 对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履行涉及工程结构安全、重要使用功能、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安全的质量安全行为进行抽查。
⒍ 对样板引路制度实施情况进行抽查。
(二)各地监督机构在工程施工准备阶段应重点抽查方案审批、论证程序;工程施工阶段应重点抽查施工方案的执行情况,包括现场安全防护、负责人带班及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等,督促各方质量安全责任的落实。
(三)各地监督机构在监督抽查过程中发现质量安全隐患的,可以采取整改、局部停工整改或全面停工整改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相关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五、附则
(一)本要点自2020年1月 日起实施。
(二)本要点由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